查五粮液扣茅台,警方发声难解四大疑问

要撇清“逐利执法”嫌疑,还需更多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

近日,一起跨省打假案引发公众关注。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2023年5月,四川宜宾珙县警方为查办假五粮液案远赴辽宁沈阳,却在未查获假五粮液的情况下,扣走了何先生店内159瓶茅台。在警方安排下,何先生向五粮液公司支付22万元达成和解,但过了两年仍被起诉。案件审理期间,何先生多次申请查验并鉴定被扣酒品,均被驳回。直到今年5月,何先生终于获准进入警方库房查验,却发现被扣茅台有近三分之一已经缺失或开盖少酒。更令何先生惊讶的是,参与办案的辅警竟坦言,当年其实是“逐利执法”,背后有警方的“KPI考核”。

对此,宜宾市公安局很快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已成立专项工作组展开调查。通报简要介绍了办案过程及被扣押酒品查验情况,并称“详细案情和结果以法院审理判决为准”。通报还表示,后续将对办案中存在的“用语不规范”等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如有办案人员违规违纪,将严肃问责处理”。

宜宾市公安局直面媒体监督的态度值得肯定。不过,仔细研读这份情况通报可以发现,它对报道涉及的内容大多没有正面回应,或者回应不足以否定报道说法,有些还增加了新的疑问。要彻底撇清“逐利执法”的嫌疑,还需宜宾市公安局乃至更高层级调查组,给出更多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

结合报道内容和情况通报来看,至少还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

疑问一:立案时间为何晚于执法行动3个月之久?报道称,检察院提交的刑事侦查卷宗显示,该案正式立案时间为2023年8月8日,但珙县警方早在同年5月就已跨省执法。情况通报介绍了案件办理过程,但并未否认“先执法,后立案”这一关键事实,只是把立案日期澄清为8月7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究竟是何缘故?

疑问二:警察为何替企业谈赔偿,并且名字写上企业鉴定书?报道显示,在未查获假五粮液的情况下,办案警察仍然以“带走刑讯”威胁事主,继而代五粮液公司与事主谈成数十万元的“和解”赔偿。此外,五粮液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上,鉴定人一栏写有警察名字;而最初参与办案并直接与事主谈价的一名警察,却从侦查卷宗“办案人名单”中消失。对于以上容易引发联想的情节,情况通报均未回应,仅表述为“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与企业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达成了协议,赔偿金未转入公安机关账户”。

疑问三:案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经得起拷问?根据报道,事主及代理律师对多份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具体包括:警方对何先生的讯问笔录缺乏录音录像佐证;一份提取笔录在庭审阶段出具的版本,相比原件新增了证人签名和手印;何先生在多处笔录上的签名字迹存在差异;在上家供述何先生对掺假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起诉书仍指控何先生“明知”售假。对于这些质疑,宜宾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均未回应,而这些材料直接关乎指控的事实依据和程序正义。

疑问四:对于被扣押酒品缺失、损毁情况,为何双方说法相差巨大?根据报道,今年5月20日,何先生夫妻二人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警方仓库查验被扣酒品,“在民警的见证下,发现有多瓶高价值茅台酒缺失,部分茅台酒已被开启变成空瓶,还有部分茅台酒只剩下一半……159瓶茅台酒中,有近三分之一已经缺失或被开盖少酒”。查验过程有视频为证。但情况通报显示,当初在搜查现场,鉴定单位仅鉴定了所有扣押酒品的外包装,并抽取6瓶作为鉴定样品留存,其余153瓶打包运回珙县公安局;而此次“经核实”,现场拆封查看时,“该批酒仍处于扣押时的包装状态”。双方说法显然大相径庭。那么,“该批酒仍处于扣押时的包装状态”的陈述,是反驳事主说法,意指“从来没有发生缺失、损毁情况”;还是一种“技巧表达”,真相是“缺失、损毁情况在打包运回四川前就已经发生了”?

以上四方面疑问并不存在“理解不同”等模糊空间,真相只可能有一个。如果事主所述属实,办案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违纪情况,就该严肃追究所有相关人员责任,维护事主利益和司法尊严;如果是事主故意歪曲事实、媒体误报假新闻,也该分别承担相应后果,并还警方以清白。而无论最终调查结论如何,有一点始终是明确的,那就是:警方查办任何案件均不得违规扣押财物,对于被扣押财物不能擅自处理。

2017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2021年公安部《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均明确: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此次珙县警方扣押事主茅台酒的行为,以及扣押后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之责,亦有待权威结论。

毋庸讳言,这起跨省执法事件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主要是因为被质疑为又一次“逐利执法”“远洋捕捞”。如果不能澄清上述四方面疑点,很难打消这种质疑。“逐利执法”“远洋捕捞”以罚没创收为目的,滥用公权力围猎企业,既破坏营商环境,又损害政府公信力,堪称摧毁经济的毒瘤。中央对此三令五申禁止,地方必须保持高度警醒。期待有关部门尽快查明此次事件真相,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还法治以清明,给人民以交代。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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