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车库租售须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广州拟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新规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明确业主在车位购买、转让等过程的优先权益,并指出购房人有买或不买车位车库的选择权,不得捆绑销售。

停车费调整兼顾业主权益

意见稿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住宅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尚未销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停车收费调整同样兼顾业主权益。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不同车位配比实行分级管控

意见稿第四条对建设单位销售车位、车库划定清晰限制,不同车位配比实行分级管控。其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包括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可用于销售的车位、车库数量(除机械车位、无障碍车位、社会停车位等不可销售的车位、车库外)未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仍有余下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销售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着重保障购房者自主选择权

针对分期开发楼盘,意见稿特别提出,各期项目按照规划配建比例首次销售当期车位、车库时,应该优先满足该期业主购买第一个车位、车库的需要。

意见稿明确商品房与车位同步销售监管机制:商品房销售阶段,依法办理车位、车库首次登记的,车位、车库销售可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销售款应当存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接受监管。

意见稿还着重保障购房者自主选择权,明确不得捆绑房屋、强制业主认购车位。具体规定为:建设单位应确保购房人认购或不认购车位、车库的选择权,双方应当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办理网签等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应当同步解除车位、车库买卖合同。

销售信息公示要求“加码”

车位销售信息公示要求进一步“加码”:商品房销售阶段同步销售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车位、车库同步销售方案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建筑区划内业主,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单独公示承诺书等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有部分业主入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开销售前连续30日在建筑区划内的小区、车库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出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针对车位转让,意见稿同样秉持着业主优先原则:存量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人转让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权属人拟转让车位、车库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转让人需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拟转让情况,包括拟销售车位、车库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销售价格及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意见稿还对车位对外出租作出期限限制: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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