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大奖被同一人接连抽中,这并非“运气爆棚”,而是内部员工偷偷查看后台实时库存、奖品配置等数据,以此来精准锁定、定向抽取。
4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这起涉盲盒业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45万元。
法院介绍,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是一互联网平台盲盒业务的运营方。为管理该业务,某文化传媒公司开发了内部系统,实时显示各盲盒奖池中不同等级奖品的库存数量、销售状态、配置参数等数十项核心经营数据。
上述信息不向公众公开,仅对经授权的特定员工开放访问权限。为保护该信息,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与合作外包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等方式,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小李以外包员工身份在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并获得涉案系统的访问权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小李分别通过本人或借用他人的员工账号,频繁登录系统后台查看奖池实时数据。
与此同时,其先后使用多个用户账号在平台上累计抽奖327次。后台记录显示,其中有267次其在抽奖前访问了涉案系统后台,且访问与下单的时间间隔大多在10分钟以内。
经数据分析,在上述时段,小李实际抽中“超神款”(“超神款”通常代表的是奖池中价值最高、最稀有的商品)等高价值奖品的平均概率约为理论概率的5.63倍,抽奖行为呈现“短时、高频、高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通过此方式获取的奖品价值远高于其支付的抽奖对价。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李赔偿。
某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小李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义务和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干扰了该业务的正常公平运行和平台的经营秩序,理应赔偿其所有损失。
小李辩称,其查看系统后台数据的行为虽有不妥,但相关数据不具有商业秘密性,其并未侵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为涉案实时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涉案盲盒业务的实时库存、销售状态等整体经营数据,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具有秘密性,且该数据对经营者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备商业价值。同时,权利人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方式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小李作为授权访问人员,具备接触商业秘密的渠道,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控制账号在中奖前频繁、密切地访问后台数据,实际中奖概率持续、显著高于公开的理论概率,行为模式与利用实时数据指导抽奖具有高度盖然性联系,可初步认定其使用了与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的信息,以谋取不正当优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小李,但其未能对异常抽奖行为与高中奖概率的关联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有效反证。
综上,上海杨浦法院认定小李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商业秘密,离职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继续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小李赔偿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