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顶点财经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杭州顶点财经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部分客户(投资者)订立合同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不到位;二是投资咨询业务留痕不完整;三是部分未登记为投资顾问人员提供投资建议;四是部分从业人员对历史业绩夸大、误导性宣传、暗示收益且缺乏风险提示;五是部分从业人员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前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