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
“工作逾8小时闭眼3分钟”被辞退
这起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
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指出,
该案件属于
依法规制不合理考核辞退员工行为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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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
2024年9月26日,公司以余某工作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包括:
●2024年9月17日晚,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购物时坐在收银台凳子上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投诉;
●2024年8月6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短暂关门,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致使公司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余某表示自己并未睡着,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当天从9:30开始上班至22:30下班,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公司所指的“睡觉”是在当天晚上20时许,余某由于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因疲惫而坐在凳子上闭眼休息3分钟,实际并未睡着,且有接待进店客人。至于2024年8月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公司应向员工赔偿近5万元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一段时长为2秒的视频显示,2024年9月17日20时许,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段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严重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视频录制时,余某在当天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此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
关于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关闭店门。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已达到了严重损失的程度。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依法维护
劳动者休息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海云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体现人文关怀,该案明确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安排导致连续超时工作的情形下,短暂的生理性休息不构成严重违纪。
法官提醒,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科学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与休息时间,避免劳动者陷入过度疲劳。此外,不能将自身用工管理失当(如人手不足、排班不合理)的后果转嫁为惩罚劳动者的理由。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南方都市报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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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申工社